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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5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钱美娟、龚雪萍与施凯凯、梁富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美娟,龚雪萍,施凯凯,梁富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5442号原告钱美娟。原告龚雪萍。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建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凯凯。被告梁富景。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美娟、龚雪萍与被告施凯凯、梁富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美娟、龚雪萍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美娟、龚雪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050元,由原告钱美娟、龚雪萍负担。审 判 长  吴卫忠人民陪审员  宋长林人民陪审员  徐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