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民初字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陕西晟铭典当有限公司与李文强、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晟铭典当有限公司,李文强,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浩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初字204号原告陕西晟铭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乐育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文强,男,汉族,生于1957年12月28日,住陕西省咸阳市。被告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渭滨镇香柏李路。法定代表人李侑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浩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13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晟铭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强、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浩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三被告银行账户资金12646400元或查封、扣押三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陕西恒福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书,其提供的担保物为:1、土地使用权,咸国用(2008)078号(面积5967平方米);2、房产,咸阳市房权证渭城区字第××号(建筑面积685.97平方米),G011407号(建筑面积661.85平方米)。其愿意以上述担保物赔偿因本次财产保全造成的全部损失。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文强、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浩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2646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对案外人咸阳恒福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1、土地使用权,咸国用(2008)078号(面积5967平方米);2、房产,咸阳市房权证渭城区字第××号(建筑面积685.97平方米);G011407号(建筑面积661.85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剑平审 判 员 刘联胜代理审判员 常敬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康馥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