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3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莆田市城厢区协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赖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莆田市城厢区协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赖玉兰,朱美东,莆田市宇泰鞋材有限公司,方宇建,邱美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荔民初字第3765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胜利路北街1050号后塘小区2号楼店面。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7473490-0。主要负责人:徐隆,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培水,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兰梅,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协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后山西路84号住友小区2#604房。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9193288-5。法定代表人:朱美东,总经理。被告:赖玉兰,女,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朱美东,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继仁、刘婷婷,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莆田市宇泰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石庭东村石农路白家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8694097-6。法定代表人:方宇建,经理。被告:方宇建,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邱美谦,女,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以下简称“海峡银行”)因与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协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美体育用品公司”)、赖玉兰、朱美东、莆田市宇泰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泰鞋材公司”)、方宇建、邱美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峡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范培水、韩兰梅,被告协美体育用品公司、赖玉兰、朱美东的委托代理人赖继仁、刘婷婷,被告宇泰鞋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宇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美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峡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协美体育用品公司归还海峡银行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和复利),利息按约定的利率自2013年9月29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律师费45525元由协美体育用品公司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协美体育用品公司承担;4、宇泰鞋材有限公司、朱美东、赖玉兰、方宇建、邱美谦对上述一至三项借款本息、律师费、诉讼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中,宇泰鞋材公司偿还限额为540万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29日,协美体育用品公司因生意需要向海峡银行借款本金450万元,双方签订了《额度授信合同》和《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使用合同》。合同约定该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29日至2014年9月29日止,借款年利率9%,借款于每月第20日结息,还息日为第21日。协美体育用品公司每月按月还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以一次性支付的方式向海峡银行偿还本金。若协美体育用品公司未按约定的期限清偿借款本金的,逾期罚息利率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若协美体育用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利息的,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若协美体育用品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清偿借款本金或利息,视为所有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合同还约定若协美体育用品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则应承担海峡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另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担保函》可知,宇泰鞋材公司、朱美东、赖玉兰、方宇建、邱美谦对以上债务提供担保,应对此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海峡银行已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完毕,但协美体育用品公司自借款期限届满后却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邱美谦未作答辩。协美体育用品公司、朱美东、赖玉兰辩称,1.请求法庭依法认定利息及罚息问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海峡银行主张的律师费是否过高及支付问题;3.本案债务应先由债务人全部偿还,待债务人无力偿还后才由担保人承担责任。宇泰鞋材公司、方宇建辩称,海峡银行与协美体育用品公司一直有经济往来并存在债务。宇泰鞋材公司、方宇建在提供担保之前知晓协美体育用品公司仍有欠款未还清,故其及时向海峡银行反映不再为协美体育用品公司担保,海峡银行也对此表示同意。但海峡银行却仍在未告知担保人的情况下向协美体育用品公司发放了贷款,故宇泰鞋材公司、方宇建不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海峡银行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额度授信合同》、《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使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协美体育用品公司向海峡银行借款本金450万元的事实以及归还借款本金与利息的方式;协美体育用品公司未按约定方式返还本息时该承担的逾期利率和其他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发生争议时向海峡银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等;证据二:《借款凭证》、《借款借据》、《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委托支付申请书》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2014年9月11日,海峡银行根据协美体育用品公司的申请已按约定发放贷款450万元;证据三:《福建海峡银行流水账单》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协美体育用品公司到海峡银行起诉之日止共欠海峡银行本息4840644元;证据四:《结婚证》复印件一件,欲证明:借款时朱美东、赖玉兰系夫妻关系;方宇建、邱美谦系夫妻关系;赖玉兰、邱美谦在担保函上签字具有法律效力;证据五:《最高额保证合同》复印件一份、《个人担保函》复印件二份,欲证明:宇泰鞋材公司、朱美东、赖玉兰、方宇建、邱美谦对协美体育用品公司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证据六:《委托代理合同》、《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律师费进账单》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海峡银行因本案支出律师费45525元。协美体育用品公司、朱美东、赖玉兰对海峡银行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二、三、四、五的三性均无异议;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双方约定的利息和逾期的利率是否符合法律约定由法庭依法审查;由法庭依法审查证据六中支出的律师费问题。宇泰鞋材公司、方宇建对海峡银行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至六的三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邱美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协美体育用品公司、赖玉兰、朱美东、宇泰鞋材公司、方宇建对证据一至六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且海峡银行提供的证据一、二、三、五、六均有原件核对,证据来源合法,证明显示内容与证明对象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证明力予以确认;证据四系协美体育用品公司、宇泰鞋材公司向海峡银行提供的经海峡银行核对并加盖校对章的证明主体适格的证明材料,且与《个人担保函中》的担保人及担保人配偶能相互印证,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的举证、质证及本院上述认定的有效证据,结合庭审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朱美东与赖玉兰系夫妻关系;方宇建与邱美谦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29日,协美体育用品公司因生意需要向海峡银行借款本金450万元,双方签订了《额度授信合同》和《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使用合同》。合同约定该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29日至2014年9月29日止,借款年利率9%,借款于每月第20日结息,还息日为第21日。协美体育用品公司每月按月还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以一次性支付的方式向海峡银行偿还本金。若协美体育用品公司未按约定的期限清偿借款本金的,逾期罚息利率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若协美体育用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利息的,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若协美体育用品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清偿借款本金或利息,视为所有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合同还约定若协美体育用品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则应承担海峡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另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担保函》约定,宇泰鞋材公司、朱美东、赖玉兰、方宇建、邱美谦对以上债务提供担保,其中宇泰鞋材公司为协美体育用品公司提供最高额540万元的担保,应对此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海峡银行已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完毕,但协美体育用品公司只偿还借款利息185605.33元,自2015年3月22日起,协美体育用品公司未按约定归还利息。现借款期限届满尚欠海峡银行借款本金450万元及自2015年3月22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未归还,致诉讼。为实现该笔债权,海峡银行(甲方)与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就本案聘请乙方指派的律师范培水、韩兰梅作为本案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并实际为此支付律师费45525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海峡银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1、朱美东名下位于福建省××市××区龙××下××街××小区××房的房产(房权证号C0××38);2、朱美东名下车牌号为闽B×××××的车辆;3、赖玉兰名下车牌号为闽B×××××的车辆;4、宇泰鞋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闽B×××××、闽B×××××、闽B×××××的车辆。同年11月2日本院作出(2015)荔民初字第3765号民事裁定,查封朱美东、赖玉兰、宇泰鞋材公司的上述房产、车辆。本院认为,海峡银行与协美体育用品公司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使用合同》,及朱美东、赖玉兰出具的《个人担保函》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宇泰鞋材公司、方宇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海峡银行主张不再为协美体育用品公司担保,且未撤回书面《最高额保证合同》及《个人担保函》,故《额度授信合同》、《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使用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担保函》均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海峡银行依约于2014年9月11日向协美体育用品公司支付借款450万元,有《福建海峡银行借款借据》及《特种转账借方凭证》等凭证为据,但协美体育用品公司仅偿还2015年3月21日前的利息,其未能完全按约履行付息义务,且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已构成违约,故海峡银行要求协美体育用品公司偿还海峡银行借款本金450万元及自2015年3月22日起的利息及罚息、复利,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海峡银行诉求的律师费45525元是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有相应的发票为证,本院予以支持。朱美东、赖玉兰、方宇建、邱美谦为海峡银行与协美体育用品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海峡银行请求朱美东、赖玉兰、方宇建、邱美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宇泰鞋材公司为本案借款提供最高额540万元连带保证担保,故海峡银行请求宇泰鞋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540万元为限,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个人担保函》中明确约定朱美东、赖玉兰为协美体育用品公司与海峡银行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协美体育用品公司、朱美东、赖玉兰主张债务先由债务人全部偿还,待协美体育用品公司无力偿还后才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方宇建、宇泰鞋材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实本案借款系新贷还旧贷,且方宇建向海峡银行出具《个人担保函》,及宇泰鞋材公司与海峡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明确表明担保范围为协美体育用品公司与海峡银行于2013年9月29日至2014年9月29日期间签订的所有合同下的债务,而该笔贷款产生在此期间,故宇泰鞋材公司、方宇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邱美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莆田市城厢区协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借款450万元,并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年利率9%计算的利息及上浮50%罚息、复利;二、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协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5525元;三、朱美东、赖玉兰、方宇建、邱美谦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莆田市宇泰鞋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额54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莆田市城厢区协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莆田市宇泰鞋材有限公司、朱美东、赖玉兰、方宇建、邱美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88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0889元,由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协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莆田市宇泰鞋材有限公司、朱美东、赖玉兰、方宇建、邱美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述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连森妹人民陪审员 郑绍平人民陪审员 吴雅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超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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