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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4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雪芹与张贝、西峡县华龙通商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芹,张贝,西峡县华龙通商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4664号申请执行人张雪芹。被执行人张贝。委托代理人张宇彬,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峡县华龙通商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回车镇老庙岗村。法定代表人李国民。张雪芹与张贝、西峡县华龙通商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3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张贝赔偿申请执行人张雪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人民币95437.1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被执行人西峡县华龙通商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贝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20元,由申请执行人张雪芹负担9元,被执行人张贝负担711元,被执行人西峡县华龙通商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张贝、西峡县华龙通商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6年10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明确:一、被执行人张贝于2016年10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张雪芹40000元(已履行),从2017年至2019年于每年9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给付23633.83元;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三、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则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四、案件执行费191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上述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张雪芹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3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刘允枫审判员  李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培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