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民终3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崔建勇与崔心魁、董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建勇,崔心魁,董春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31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建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国,山东博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玮,山东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心魁,寿光市圣城街道崔家村30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明,山东高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春凤。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明,山东高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建勇因与被上诉人崔心魁、董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3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2013年4月份崔心魁、董春凤向崔建勇的150000元借款已于2014年3月17日还清,但是,2014年3月24日,崔建勇又向董春凤交付了150000元款项,崔建勇提交的证据证实2013年4月份的借款150000元同样也是由崔建勇账户向董春凤帐户进行的转款,故在崔建勇尚持有借条原件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借款已还清依据不足,应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进行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3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崔建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孟 义审 判 员 崔 旭代理审判员 崔恒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牟姣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