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彭占书与郑安良、刘志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占书,郑安良,刘志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1215号申请执行人彭占书,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郑安良,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刘志燕,女,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桃城区,系郑安良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占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安良、刘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将被执行人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并被本院查封的房产导入到评估、拍卖程序中。由于评估、拍卖程序时间较长,且执行案件等待该结果,故暂中止该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1102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月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