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安平县铎华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林毅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平县铎华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林毅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734号原告:安平县铎华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耿屯村村西50米处。法定代表人:陈长河。被告:林毅辉,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铎华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毅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林毅辉的银行账户存款130100元,并以诉讼财产保险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平县铎华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申请保全的财产,本院应予以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毅辉的银行账户存款1301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保全时间从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必须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红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