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辖终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侯永教与代友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友峰,侯永教,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1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代友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永教。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上诉人代友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54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代友峰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城阳区,本案应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在即墨市,故即墨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