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4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池万火、姚培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万火,姚培安,张罗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4399号申请执行人池万火,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姚培安,男,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张罗滔,男,193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池万火与被执行人姚培安、张罗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7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培安、张罗滔共同偿还借款5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5.3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姚培安、张罗滔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中行、建行、农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张罗滔有存款27870元,被执行人姚培安有存款6390元,现均予以扣划,扣除诉讼费525、执行费650元,剩余33085元由申请执行人池万火领取。本院向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姚培安名下有房屋一间,坐落于瑞安市陶山镇上岙村(产权证号:00××84),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7月28日至2019年7月27日止(申请执行人可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申请续封),因该房屋系被执行人姚培安唯一农村住房,暂不宜处置。本院查询公安部门,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姚培安、张罗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中共执行到位33085元,被执行人姚培安、张罗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池万火申请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43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吕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戴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