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4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熊铁乔与被告江西昌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杨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铁乔,江西昌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杨渊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4民初208号原告:熊铁乔,男,住临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辉,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江西昌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昌南县莲塘镇莲塘中大道233号。法定代表人:聂顺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士斌,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渊波,男,住湖南省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铁乔与被告江西昌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杨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熊铁乔于2016年10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铁乔撤回对江西昌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杨渊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熊铁乔负担。审 判 长 李跃军审 判 员 黄辉英人民陪审员 张新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