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6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永泉与曾建森、张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泉,曾建森,张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6172-1号原告:李永泉,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曾建森,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张美兰,女,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李永泉与被告曾建森、张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美兰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永泉撤回对张美兰起诉。审 判 长 黄东来代理审判员 舒 旋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关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