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2民初6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永泉与曾建森、张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泉,曾建森,张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6172-1号原告:李永泉,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曾建森,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张美兰,女,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李永泉与被告曾建森、张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美兰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永泉撤回对张美兰起诉。审 判 长  黄东来代理审判员  舒 旋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关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