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民初4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广西洪柏信贸易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洪柏信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4608号原告:广西洪柏信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宗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双福,该公司员工。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木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洪柏信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洪柏信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西洪柏信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45元,因原告广西洪柏信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2772.5元,由原告广西洪柏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277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林 滢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海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