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83执2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求洪霞、张美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求洪霞,张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470号申请执行人:求洪霞(身份证号码:330623198210303123),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张美君(身份证号码:330623197007192523),女,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3民初30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美君所有的银行存款22678.8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健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琦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