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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梁明玉与边玉栋、河北森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明玉,边玉栋,河北森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执659号申请执行人梁明玉,男,汉族,1964年3月11日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边玉栋,年,汉族,1969年4月7日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河北森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36号。法定代表人边玉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梁明玉与边玉栋、河北森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为便于该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关于梁明玉与边玉栋、河北森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指定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学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