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81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临清市众联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刘凤杰与聊城市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清市分公司、龚志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众联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刘凤杰,聊城市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清市分公司,龚志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1129号原告:临清市众联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北王院。法定代表人:安有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洪安,男,公司员工。原告刘凤杰,男,1950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聊城市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清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黑庄村。代表人陈忠田,经理。被告龚志新,男,1969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原告临清市众联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刘凤杰与被告聊城市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清市分公司、龚志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清市众联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刘凤杰撤回对被告聊城市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清市分公司、龚志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4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临清市众联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刘凤杰负担。审判长  王洪峰审判员  尚金锋审判员  苏春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红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