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1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安述先、XX均与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安家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述先,XX均,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安家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562号申请执行人安述先。申请执行人XX均。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安家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安红波、安澎、安恺,系该组村民代表。安述先、XX均与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安家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安家村第三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安述先、XX均征地补偿款13900元。案件受理费147元,由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安家村第三村民小组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10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安家村第三村民小组或其在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安家村农村经济合作社、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安家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14156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军战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6)陕0402执1562号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安家村第三村民小组:安述先、XX均申请执行你(单位)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该案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申请执行人安述先、XX均征地补偿款1390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47元、本案执行费109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联系人:王军战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