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6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维轩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轩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133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维轩,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2001年8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1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维轩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宦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维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9日2时许,被告人陈维轩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区楼下公路边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牌照为渝A9Y***的宝马牌小型客车后备厢内检查出净重3.1克的海洛因、净重2.3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以及净重16.42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维轩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梁某、熊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检查笔录,封存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指认毒品称重、车辆照片,物证检验报告,常住人口登记表,情况说明,四川省隆县人民法院(2001)隆昌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陈维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维轩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维轩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净重共计21.82克,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陈维轩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维轩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7���9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共计21.82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唐 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婧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