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2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赵晓捷与丁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捷,丁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1786号原告:赵晓捷,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德宁(系原告赵晓捷丈夫),男。被告:丁鑫,男。原告赵晓捷与被告丁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赵晓捷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晓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晓捷撤诉。案件受理费153.5元,由原告赵晓捷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