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99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9978号原告哈尔滨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轩辕路6号华山国际商务中心6层16号。委托代理人王宏磊,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殿英,男,1986年2月26日生,满族,该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张辉,男,198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焦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