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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魏某某、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魏某某,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3民初2784号原告:姜某某,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两宜镇。被告:魏某某,女,195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两宜镇。被告:惠某某,男,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两宜镇。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魏某某、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惠某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所欠原告借款210000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9月4日被告魏某某因为经营周转,从原告处分两次共计借款借款210000元,原告支付了借款,被告魏某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据2张,约定借期1年,2016年9月4日被告魏某某更换了条据,但并未还款。被告魏某某、惠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被告魏某某从原告处借款给了他人,现二被告没有偿还能力,但表示可以分期清偿。本院认为,被告魏某某、惠某某承认原告姜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姜某某将自己的钱款以现金的方式出借给被告魏某某,被告魏某某收到了原告的借款,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魏某某、惠某某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魏某某、惠某某自2017年1月起于每年12月底前清偿原告借款20000元,直至还清210000元借款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被告魏某某、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一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艳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