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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81民初3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宁夏福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芮祥、冯学娟、冯学智、冯学权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福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芮祥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3881号申请人:宁夏福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法定代表人:党生福,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东兴,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芮祥,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众海建材城**号楼***室,身份证号6421031972********。原告宁夏福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芮祥、冯学娟、冯学智、冯学权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夏福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芮祥所有的宁AN59**号奔驰牌小型越野车予以查封。申请人以灵武市福兴驾驶员培训学校所有的宁ABH2**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宁ACT6**别克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福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芮祥所有的宁AN59**号奔驰牌小型越野车车户;二、查封灵武市福兴驾驶员培训学校所有的宁ABH2**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宁ACT6**别克牌小型轿车车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吉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