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行终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颜雅凤、朱玲玲与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段塘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雅凤,朱玲玲,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段塘街道办事处,宁波市海曙区粮丰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2行终2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颜雅凤,女,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玲玲,女,199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露科(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段塘街道���事处,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奉路934号。法定代表人柴炜,主任。委托代理人鲍常红(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宁波市海曙区粮丰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新典路14号。法定代表人吴云兴,男,董事长。上诉人颜雅凤、朱玲玲因诉被上诉人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段塘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段塘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浙0205行初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经审理查明,原告颜雅凤、朱玲玲的户籍均在宁波市海曙区段塘街道粮丰村。2015年10月20日,两原告向被告段塘街道办事处邮寄《行政处理申请书》,要求被告对两原告享有第三人宁波市海曙区粮丰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粮丰合作社)社员资格和股东资格以及享有社员福利待遇作出认定。原告认为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答复,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对其请求作出认定处理。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颜雅凤、朱玲玲虽以被告段塘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诉讼,但其诉请实质是要求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该问题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颜雅凤、朱玲玲的起诉。上诉人颜雅凤、朱玲玲上诉称,两上诉人曾书面要求被上诉人段塘街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要求确认两上诉人是否享有粮丰合作社社员资格及股东资格),但被上诉人段塘街道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未予以书面答复,为此,两上诉人依法提起诉讼,但原审裁定认为该问题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四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段塘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两上诉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续审理。被上诉人段塘街道办事处辩称,被上诉人粮丰合作社经营、管理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集体所有的财产,是具有独立经济活动自主权的经济组织。被上诉人段塘街道办事处与被上诉人粮丰合作社的关系是指导帮助和监督关系,社员资格和股东资格的认定属于村民委员会自治和合作社经济活动自主权的范围,并非被上诉人段塘街道办事处的法定职责范围,其无权作出认定。被上诉人段塘街道办事处已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了书面答复,告知上诉人直接向被上诉人粮丰合作社沟通和主张权利,并寄往上诉人来信地址,处理程序并无不当。原审裁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被上诉人粮丰合作社未发表答辩意见。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本院提供新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颜雅凤、朱玲玲虽以被上诉人段塘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诉讼,但其诉请实质是要求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该问题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信根审 判 员 秦 峰代理审判员 贺 磊二〇一六年十��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丹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