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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32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郑曦明与王剑峰、林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曦明,王剑峰,林环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3269号之一原告:郑曦明,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铿,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文,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剑峰,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林环琴,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曦明与被告王剑峰、林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曦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曦明以其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曦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曦明负担。审 判 长  张丽娥代理审判员  高声远人民陪审员  王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雅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