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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3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盈芳与黄崇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盈芳,黄崇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3307号原告孙盈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宴国,男,汉族。被告黄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盈芳诉被告黄崇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盈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向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颜康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