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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宏丽与刘晓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宏丽,刘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杨宏丽,女,195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刘晓霞,女,196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04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晓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089.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