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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10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琴波与孙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琴波,孙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0771号原告:王琴波,女,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孙迪,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观海卫镇昌明村高田牌楼桥弄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8112273700。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琴波诉被告孙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琴波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琴波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