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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执147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郑直与陈晓鹏、刘福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直,陈晓鹏,刘福琳,王元,河南鹏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2执147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郑直,男,汉族,1980年1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陈晓鹏,男,汉族,1979年7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刘福琳,男,汉族,1973年11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元,男,汉族,1965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被执行人河南鹏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港湾路1号院金色港湾49号楼2单元13层西北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2民初第19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执行。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晓鹏名下有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59号院3号楼2单元11层109号房屋(房权证号14××00)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晓鹏名下有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59号院3号楼2单元11层109号房屋(房权证号14××00)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20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蕊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豫0102执1477号之三:关于申请执行人郑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晓鹏、刘福琳、王元、河南鑫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2016)豫0102民初第19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被执行人陈晓鹏名下有房屋在你单位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晓鹏名下有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59号院3号楼2单元11层109号房屋(房权证号14××00)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20年月日止。附:本院(2016)豫0102执147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1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