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执异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异议人(案外人)郭俊与申请执行人余晓君、杨海涛被申请执行人李振祖、李丽萍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余晓君。,杨海涛。,李振祖。,李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异字第339号异议人(案外人):郭俊。申请执行人:余晓君。申请执行人:杨海涛。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林平、李开甫,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李振祖。被申请执行人:李丽萍。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余晓君、杨海涛与被执行人李振祖、李丽萍民间借款一案中,异议人郭俊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异议人郭俊称:本案执行裁定(2014)昆民执字第283-2号执行裁定应当撤销;异议人对上述裁定处理的财产有25%的份额。审查查明:2014年1月29日,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昆民速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李振祖、李丽萍于2014年2月10日前偿还余晓君、杨海涛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该款项自2013年7月1日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李振祖、李丽萍于2014年2月10日前支付余晓君、杨海涛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80万元;三、余晓君、杨海涛享有对(昆房他证呈贡字第CG2013012**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961。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7480。6元,由李振祖、李丽萍共同承担。履行期限届满后,李振祖、李丽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李丽萍、李振祖名下位于昆明市呈贡区惠兰园、房产证号为:CG201301168、CG201301170、CG201301165、CG201301166、CG201301169、CG201301167六处房产进行司法评估,评估价为:9489.3100万元,后经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司法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余晓君、杨海涛申请对上述六处房产以81171557.74元进行变卖,无人竞买。现申请执行人余晓君、杨海涛申请以物抵债。2016年7月7日,本院作出(2014)昆民执字第283-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将被执行人李丽萍、李振祖名下位于昆明市呈贡区惠兰园、房产证号为:CG201301168、CG201301170、CG201301165、CG201301166、CG201301169、CG201301167六处房产所有权作价81171557.74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余晓君、杨海涛所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异议人郭俊在其母李丽萍死亡后,并未及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李丽萍死亡的事实及向人民法院明确表明参与李丽萍财产的继承,且人民法院处理的上述呈贡区惠兰园的财产,系李丽萍、李振祖在借款时的抵押物,并设置的抵押登记。故本院对异议人郭俊的异议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郭俊的异议请求。当事人若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方 虎审 判 员 陶 磊人民陪审员 吴素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欣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