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执字第02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与汤井林、骆永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汤井林,骆永峰,孙怀周,刘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沭执字第029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被执行人汤井林,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骆永峰,女,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怀周,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刘堂,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与汤井林、骆永峰、孙怀周、刘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仲 超审判员 卢 静审判员 高允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