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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8602行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季宏俊与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宏俊,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徐鹏飞,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2行初1179号原告季宏俊,女,汉族,1968年8月15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代理人张远航,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兆凯,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住所地南京市华侨路37号。第三人徐鹏飞,男,汉族,1982年1月1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第三人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菲尼克斯路70号总部基地43栋409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宏俊诉被告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房屋登记一案中,因原告季宏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无正当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判长 洪 彦审判员 程 媛审判员 钱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晨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