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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黎英玉与曾美珍、刘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英玉,曾美珍,刘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1746号原告:黎英玉,女,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陆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军,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美珍,女,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流市。被告:刘南,男,成年,汉族,住北流市。原告黎英玉与被告曾美珍、刘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黎英玉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英玉撤诉。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黎英玉负担。审判员 欧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丹妮appoint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