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3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秦更臣与张伟、张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更臣,张伟,张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194号原告秦更臣,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张伟,男,40岁,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张琦,男,42岁,汉族,住平舆县。原告秦更臣诉被告张伟、张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更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秦更臣负担。审 判 长  孟庆功人民陪审员  陈媛媛人民陪审员  郭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俊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