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秦更臣与张伟、张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更臣,张伟,张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194号原告秦更臣,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张伟,男,40岁,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张琦,男,42岁,汉族,住平舆县。原告秦更臣诉被告张伟、张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更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秦更臣负担。审 判 长 孟庆功人民陪审员 陈媛媛人民陪审员 郭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俊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