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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3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赵敏与沈孝斌、吕广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敏,沈孝斌,吕广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837号原告:赵敏,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啟,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孝斌,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吕广卫,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敏与被告沈孝斌、吕广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葛乃松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敏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敏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敏负担。审判员  葛乃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美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