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张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张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20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路296号。法定代表人:龚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琴,女,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诉被告张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向张琴住所地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且无法联系,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诉被告张琴信用卡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惠耘、人民陪审员许程琍、倪高武。审判员 惠 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广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