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法执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郭佳与宋云杰、王学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佳,宋云杰,王学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718号申请执行人:郭佳,女,汉族,1985年12月3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被执行人:宋云杰,男,汉族,1960年11月7日出生,住孟定县。被执行人:王学芬,女,汉族,1961年6月30日出生,住昆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佳与被执行人宋云杰、王学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本院在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云A×××××号轿车一辆,但尚未找到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4.49万元、未受偿人民币4.49万元,本院于2015年5月30日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杜禹衡执 行 员  林 昆人民陪审员  陆云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妍五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合议庭讨论记录案由:合同纠纷申请人:昆明饭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航空国际旅行社评议时间: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评议地点:执行局汇报人:郭华昌参加人:姜靖峰、夏逢春(人民陪审员)记录人:戚祥蕊评议记录: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查控,本院在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云南航空国际旅行社所有的云A×××××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但目前尚未找到车辆下落,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人民币280185.37元、未受偿人民币280185.37,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拟裁定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20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姜:同意经办人意见。夏:同意。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20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签字(时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