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执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肥矿集团涿鹿安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肥矿集团涿鹿安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2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徐德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肥矿集团涿鹿安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涿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民终9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案款50万元及利息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肥矿集团涿鹿安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6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建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