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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袁善香与全椒县金龙实木包装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善香,全椒县金龙实木包装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2566号原告:袁善香,女,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韩金聪,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椒县金龙实木包装厂,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石沛镇孤山街道。负责人:王平,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善香诉被告全椒县金龙实木包装厂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袁善香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善香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善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善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昌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