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6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赵鹏飞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赵鹏飞,郑娟娟,陈文法,赵永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6791号申请人: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北外环西首路北。被申请人:赵鹏飞,男,198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郑娟娟,女,198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陈文法,男,1965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赵永梅,女,1964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人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鹏飞、郑娟娟、陈文法、赵永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568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568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