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民初5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伯均与张友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伯钧,张友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5663号原告陈伯钧,男,汉族,生于1940年8月29日,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李大勋,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友成,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28日,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伯钧诉被告张友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伯钧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已经赔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伯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陈伯钧负担。代理审判员 牟春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