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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5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曾伯岩申请孙之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伯岩,孙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5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曾伯岩,男,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孙之祥,男,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伯岩与被执行人孙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孙之祥已部分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曾伯岩撤销对被执行人孙之祥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725执1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刚审 判 员  谢新国审 判 员  曾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新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