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1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任改娃与夏县人民政府、姜永林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改娃,夏县人民政府,姜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881行初26号原告任改娃,女,193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宝珠,男,山西瑶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樊双全,代理县长。委托代理人马跟庆,男,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姜永林,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改娃诉被告夏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姜永林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任改娃以被告自行纠正被诉行政行为为由,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改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改娃负担。审 判 长 刘艳峰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