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6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丁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丁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1687号原告田某某,女,1974年4月11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被告丁某某,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县舞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丁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水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骆小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