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26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丁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丁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1687号原告田某某,女,1974年4月11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被告丁某某,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县舞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丁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水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骆小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