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4民初2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俞新建、杨传翠与杨传翠、张正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新建,杨传翠,张正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2160号之一原告:俞新建。被告:杨传翠。被告:张正文,系杨传翠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新建诉被告杨传翠、张正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新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财产,要求冻结被告杨传翠、张正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0000元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俞新建为使案件在判决生效后得到有效执行,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传翠、张正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0000元或查封二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