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执5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邱某诉贵阳创立建材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厚伦,贵阳创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执5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厚伦,男,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贵阳创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高穴村。法定代表人宋长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二(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终4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邱厚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阳创立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利润分配纠纷一案。根据该生效判决书暂算至2016年10月19日被执行人贵阳创立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邱厚伦应分配利润人民币893923.75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0元,迟延履行的加倍利息人民币27845.72元,执行费人民币11747.69元,共计人民币946517.16元。本案现在执行中也未能查找到上列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查找到上列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执5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红彬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邹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镇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