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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民终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贺艳梅、高占斌与路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艳梅,高占斌,路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1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贺艳梅,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居民,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市办事处光华路**号院*号楼。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占斌,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钢厂职工,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贺艳梅,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居民,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市办事处光华路**号院*号楼。系上诉人高占斌前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建民,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玉家湾镇玉家湾村村民,现住延安市南桥宝苑大厦。上诉人贺艳梅、高占斌因与被上诉人路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贺艳梅、高占斌以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共同撤回上诉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贺艳梅、高占斌在本案审理期间共同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贺艳梅、高占斌共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贺艳梅、高占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晓元审判员  周俊杰审判员  牛 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南慧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