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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付国兵与向文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国兵,向文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2136号原告付国兵。被告向文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国兵诉被告向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国兵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向文国银行存款15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原告付国兵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付国兵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向文国银行存款15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冻结担保人的如下担保财产:位于宜昌市城东大道X号、产权人为高芳、产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宜昌开发区字第××号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