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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执1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荣海、许胜与文恺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海,许胜,文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5执1769号申请执行人刘荣海,男,汉族,1981年9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首潢川县,现住杭州市拱墅区。申请执行人许胜,男,汉族,1976年11月5日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文恺,男,汉族,1980年7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县,现住杭州市。原告刘荣海、许胜与被告文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浙0105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荣海、许胜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24269元,未执行的标的为86269元。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的查询,被执行人文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荣海、许胜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05执17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国强审 判 员  薛志民代理审判员  常孝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段君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