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宋飞申请周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飞,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宋飞。被执行人周军。本院在执行宋飞申请周军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飞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涿民初字第866号判民事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艳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巍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