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1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谭科林与谭保生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科林,谭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1��410号申请执行人:谭科林,男。被执行人:谭保生,男。本院在执行谭科林与谭保生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谭保生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志方审 判 员 谢任群代理审判员 梁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马建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