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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谭科林与谭保生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科林,谭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1��410号申请执行人:谭科林,男。被执行人:谭保生,男。本院在执行谭科林与谭保生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谭保生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志方审 判 员  谢任群代理审判员  梁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马建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