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83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刘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3民初633号原告:刘某1,男,汉族,1968年6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被告:刘某2,男,汉族,1963年3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被告:刘某3,男,汉族,1965年5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被告:刘某4,男,汉族,1970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伟章代理审判员 黄东亮人民陪审员 谭洁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贤志 来源: